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上海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方作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规范实施委托行为,支持配合第三方机构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控制,积极运用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成果,协助财政部门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委托要求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其中,各预算部门一般应当由部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机构作为内部委托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对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
(二)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三)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上述工作内容的,委托方应当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确有必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
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和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预算部门重点组织对其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十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方式、委托要求等内容,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合规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并纳入上海政府采购平台电子集市的,委托方应当在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中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第十三条 委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委托方或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与第三方机构或其所安排的工作人员存在可能影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公正性、独立性情况的,委托方应要求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员时进行主动回避或按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四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五条 委托方确定第三方机构后,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利益冲突回避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委托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上海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评价任务下达给第三方机构,督促第三方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接受任务并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支持和保障第三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升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质量:
(一)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付费管理和合同履行质量考核,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
(三)积极与第三方机构进行沟通,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第三方机构全面了解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相关情况和委托方的意图。
(四)督促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必要时可组织评议专家组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议,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果的应用。各预算部门要督促内部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三方机构反映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进一步优化预算安排、完善政策设置和改进相关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当督促第三方机构按照财政部及本市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向财政部门上传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等有关信息,并按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按时将考核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及时对委托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和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委托方需归档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及决策意见、委托合同、第三方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反馈意见、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果的应用情况,以及其他委托方认为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财政和审计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