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交易 > 技术信息 > 正文
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文了解“单位缴费部分经办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2-09-23 13:05:16    分享到:
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以免申即享方式,给予缓缴2022年9月至11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下简称“医保免申即享缓缴”)。

 

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经办须知

1、非中小型企业不享受医保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2、已通过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纳入此次医保免申即享缓缴范围。

3、中小型企业,可直接缓缴2022年9至11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医保免申即享缓缴。终止后请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4、因企业划型有误,非中小型企业通过承诺,变更企业类型为中小型的,变更后可缓缴企业类型变更月至2022年11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中小型企业通过承诺,变更为非中小型企业的,变更后视同主动放弃医保免申即享缓缴,需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类型变更操作于2022年11月24日24:00截止。

5、如需变更企业划型,企业可通过 PC端“一网通办”总门户,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认证登录“中小型企业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免申即享服务入口”,进入“变更企业类型”事项,进行变更操作。

6、如需提前终止医保免申即享缓缴,企业可通过 PC端“一网通办”总门户,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认证登录“中小型企业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免申即享服务入口”,进入“终止缓缴申请”事项,进行变更操作。

7、缓缴后最迟于2023年2月28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

 

操作页面指引

1

登录

 

企业通过 PC端“一网通办”总门户,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认证登录“中小型企业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免申即享服务入口”

2

三个服务事项

 

查询免申即享、放弃免申即享、变更企业类型。

(1)查询免申即享,用于免申即享企业查询;

(2)放弃免申即享,有实际需要的中小型企业可通过此功能,提前终止免申即享缓缴;

(3)变更企业类型,如查询到的企业类型与实际不符,可通过承诺的方式,变更企业类型。

3

查询免申即享

 

初始判断为中小型企业的,页面如下:

4

放弃免申即享缓缴申请

 

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放弃免申即享缓缴,点击放弃免申即享后,弹出再次确认提示,页面如下:

放弃免申即享成功后,弹出终止缓缴成功提示,页面如下:

 

5

企业类型变更

 

如企业划型与实际不符的,可通过快速链接,进入企业类型变更页面,变更前企业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后企业类型变更成功。承诺页面、电子签章页面以及允许调用电子签章页面如下:

承诺后,由大型企业变更为中小型企业的,变更后,会提示变更类型成功,请选择是否缓缴?选择“缓缴”的,即按规定享受缓缴;选择“否”的,提示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提示页面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