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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述 发表时间:2022-11-18 09:54:44    分享到:
 鼓励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重点内容之一。为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号》(财税〔2018〕9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具体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018年9月,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明确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2021年3月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4月,进一步明确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至100%。并允许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21年9月,进一步将2021年预缴享受的期限扩大到前三季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