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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8-26 13:57:09    分享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1年3月31日

附: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即可,无需报送备案材料。但应该做好以下材料的留存备查: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5.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6.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7.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8.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9.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10. 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11.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12.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