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若干工作站,为技术交易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技术市场繁荣发展。
第二条 工作站的命名方式为:上海市技术市场协会XX工作站(XX为数字代码,范围为“01-99”)。工作站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工作站是协会的代表机构和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工作站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决定工作站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任命工作站的负责人。
第六条 工作站一般依托协会的相关会员单位开展工作,所依托的会员单位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工作站设立后,须填报工作站设立登记表、工作站负责人登记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工作站因活动范围调整,需要变更办公场所等,须经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九条 工作站由于分立、合并或撤销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须经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条 工作站自设立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协会秘书处可以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协会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
(二)发展上海市技术市场协会会员,负责所吸纳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开展技术市场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承办与技术市场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组织和承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六)从事技术市场理论研究,为协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理论支撑;
(七)组织和承办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活动;
(八)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和承办其他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站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工作站经费来源:
(一)协会经费支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技术市场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技术市场协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