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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7-26 10:04:00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4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或区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需的条件和人才团队;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准予核定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名单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