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资讯 > 正文
【部门解读】关于《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09-03 10:24:27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国家政策,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市科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等,研究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以下简称《名单核定办法》)。

 

    一、起草过程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国家文件要求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单位名单,考虑到对享受进口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审批流程需要进行界定,特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是吸收前期经验做法。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名单核定办法》吸收了十三五期间核定科技类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了科研目的购买仪器时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经验做法。

 

    三是适应管理改革需要。尽量简化有关提交材料程序,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二、主要内容

 

    《名单核定办法》共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第五、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第七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第九条明确了有效期。

附: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以科学研究及科技研发为主,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委应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准予核定通过的名单同时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委协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