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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关于修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11-26 10:03:01    分享到:

 2021年,市科委根据《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对现行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主体的表述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沪科〔2016〕393号)的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对《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沪科〔2016〕394号)的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对《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巡查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4号)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向其下属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

  

  四、对《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6号)的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为具有专业能力、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良好的信誉和预算评估工作经验,且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参与预算评估工作的人员应熟悉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制度。

  

  五、对《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7号)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含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格式、内容、密级及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提交;

  

  (四)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统一提交科技报告。

  

  六、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8号)的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七、对《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沪科规〔2019〕3号)的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新型研发机构是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运行机制高效、管理制度健全、用人机制灵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研发服务类企业、实行新型运行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八、对《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7号)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对于市科委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配套。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

  

  九、对《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沪科规〔2019〕10号)的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十、对《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12号)的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施或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联合评议等行为,联合评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十一、对《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13号)的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单位名称、单位或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持证者应及时向市科委申请变更许可证。

  

  十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沪科规〔2020〕2号)的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十三、对《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1年。

  

  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十四、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的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且为非上市企业。

  

  十五、对《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6号)的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本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修改为: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对《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8号)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基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审查和日常监管;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相适应的科研、财务、诚信及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运行计划,在研究场所、基础条件及设施等方面落实基地建设运行的配套及保障条件,推动成果转化与应用;

  

  (四)建立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运行年报制度,按要求编报软科学研究基地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五)及时报告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承担单位应当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