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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0-20 10:56:28    分享到:
沪科规〔202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承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公共职能,市科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鼓励其承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公共职能,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界定)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承担公共研发职能为核心业务,在本市依法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实施“三不机制”的事业单位(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

  

  第三条(机构职能)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研发职能,是指新型研发机构以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宗旨,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等职能。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布局和发展,会同各区开展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和择优支持工作。

  

  区科技部门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工作,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备案,与市科技部门共同开展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择优补助。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备案通知) 市科技部门按年度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通知,明确备案申请的时间、路径、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备案条件) 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由本市相关部门主动布局建设,并直接纳入备案名单。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经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在市科技部门备案:

  

  (一)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或达到500万元,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

  

  (三)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占固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四)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或上年度委托研发测试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立机构章程,并在研发投入、机构运行、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备案申请)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八条(审核与公示) 区科技部门对申请备案机构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推荐名单,连同通过审核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部门。

  

  市科技部门会同申请备案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公布名单。

  

  第九条(备案信息更新) 已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每年按要求如实填报机构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

  

  第十条(动态调整)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部门发现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备案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未填报年度工作情况的;

  

  (二)连续两年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存在严重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对象) 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未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参加年度绩效评价。

  

  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或已获得其他稳定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参加本办法所指的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拟参加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在备案材料要求基础上,提交机构承担公共研发职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市科技部门对参加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重点)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情况。市科技部门可根据机构不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评价指标与权重。

  

  对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侧重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成果的原创性和学术贡献、吸引社会力量投入情况、机构的国际影响力等。

  

  对主要从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侧重评价承担战略使命任务、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情况等。

  

  第十四条(研发投入与产出) 第十三条所称的研发投入与产出,主要考察:

  

  (一)研发投入情况:包括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总额,研发设备原值和研发场地面积等;

  

  (二)研发产出情况:对科研论文、知识产权、体现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开展综合评价,并重点开展代表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力评价;

  

  (三)研发投入产出效率情况:考察机构研发投入要素总量与产出总量的比例。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与培养) 第十三条所称的人才引进与培养,主要考察:新型研发机构固定研发人员规模及结构情况,并重点开展代表性人才水平评价,考察代表性人才在机构建设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体现的创新能力、价值和贡献,包括集聚资源、带领团队、贡献学术与技术成果、实施成果转化与国内外合作交流等成效。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 第十三条所称的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主要考察:

  

  (一)技术服务:机构为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总量、收入总额及覆盖面等情况;

  

  (二)成果转化:机构具备的成果转化潜力或形成的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溢出效益等情况;

  

  (三)产业支撑作用:机构参与产业规划与标准制定、建设产业创新基地和开拓产业新方向等情况。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 市、区科技部门根据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四类评价结果,原则上“A类”“B类”和“C类”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参评机构的10%、15%和20%。

  

  第十八条(经费补助) 市、区科技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按照市、区1:1的比例,择优给予机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该研发投入的计算应当扣除机构获得的财政科研项目支持经费。

  

  其中,评价结果为“A类”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评价结果为“B类”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评价结果为“C类”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评价结果为“D类”的,不享受财政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重点支持) 机构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A类”的,市科技部门可推荐其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相关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办理直接落户。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经费补助的,市科技部门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等,视情节轻重采取追回已拨经费、纳入信用记录管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