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已经2021年9月27日第十四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但未享受税收等优惠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已享受税收等优惠的 |
严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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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未安全、可靠,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实验动物运输笼具破损或不符合安全和等级要求的 |
轻微 |
警告 |
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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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未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具备设施运行的必要岗位人员配备,但人员不齐备的 |
轻微 |
警告 |
缺少设施运行的必要岗位设置且未配备人员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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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检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年度体检工作中未对传染性疾病进行检查的 |
轻微 |
警告 |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或者年度未进行工作人员体检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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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未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超3个月不满6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轻微 |
警告 |
超6个月不满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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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严重 |
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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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
轻微 |
警告 |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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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 |
轻微 |
警告 |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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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未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未用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未经过清洗消毒、不新鲜,造成实验动物营养不良的 |
轻微 |
警告 |
用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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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未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的 |
轻微 |
警告 |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且未妥善处理与记录在案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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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及疫情进行管控的行为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科委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三)对发生疫情不报,或者因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机构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行政或者经济责任。 |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未立即视情况妥善处理,但能及时报告疫情,且未造成疫病蔓延的 |
轻微 |
警告 |
发生疫情不报,且未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
一般 |
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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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
严重 |
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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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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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拒不改正或导致生物安全事故的 |
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
备注:本表所列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上述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